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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平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08年7月21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代表应经常同选民保持联系,主动进行调查访问。
    二、代表可以召开基层选民座谈会、小型座谈会和走访选民,征求群众意见、要求,并及时反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代表至少每半年到选举单位与选民联系一次,并采用电话、书信等多种形式与选民保持经常联系。
    四、代表要根据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和要求,收集整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并负责向选民传达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结果。
    五、联系选民时,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进一步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促进全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定期向选举单位,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选民对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自己参政议政能力,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代表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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