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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平顺县人民法院
关于近四年民事再审案件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审理再审案件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同时再审案件的数量或比例也体现了一个法院的审判水平和案件质量。为进一步提高本院的案件质量,笔者对近四年的民事再审案件进行了调研。
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229件,其中再审案件5件,再审案件中抗诉3件,本院决定提起再审2件。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48件,其中再审案件1件,再审案件中抗诉1件;2009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77件,其中再审案件2件,再审案件中抗诉1件,本院决定提起再审1件;201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36件,无再审案件;201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68件,其中再审案件2件,再审案件中抗诉1件,本院决定提起再审1件。受理的5件民事再审案件中,现已审结4件,2件维持原判,1件部分改判,1件原审系调解结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经过再审当事人全部息诉,1件正在审理中。
    对于这5件案件的再审和抗诉理由,笔者简要介绍如下:
    (1)关于2008年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王某诉牛某相邻关系一案,抗诉理由是:原审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两份证人证言,系被告出示,两证人均未出庭接收质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以及第六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之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能导致判决不公。
    再审开庭时,两证人均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与原审内容相同,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2)关于2009年本院决定再审的宋甲与宋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系因原审在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而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了判决。
    (3)关于2009年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王甲诉王乙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抗诉一案,抗诉理由是:原审在查明女方陪嫁财产时,主动对证人杨某进行了调查,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调查情形,主动收集证据,承担了原告的证明义务,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再审开庭时,杨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与原审调查内容一致,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4)关于2011年本院决定再审的张某诉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审开庭时证人张甲证明张某的母亲给了路某的母亲30000元彩礼款,而原审判决书认定为张某给了路某30000元彩礼款,并具此判决路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0000元,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认定事实错误,决定再审。
    再审时,依法追加张某和路某的母亲为当事人,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返还彩礼部分予以改判。
    (5)关于2011年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张某诉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抗诉理由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必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勘察报告》虽系被告委托专业机构制作的鉴定结论,却是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被告明确有异议,而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致使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原审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判决结果有误。
    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原因分析
    (1)案件裁判过程中,未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重。以上案例1、2、3、5均是因审判人员轻程序导致案件再审。
    (2)案件承办人责任心不强,置庭审情况于不顾,凭经验办案,导致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张冠李戴。以上案例4就是典型例证。
    (3)分案机制不科学。案件受理后,以案件先后顺序轮流分配到具体案件承办人手中,这样就可能出现相对疑难的案件分配到审判业务水平较低的办案人员手中,从而影响案件质量。如以上案例5,案件相对疑难,但是按随机分案机制就分到了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审判人员手中,导致案件出现差错。
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针和杠杆作用,调动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转变审判人员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通过对审判人员各项绩效指标分析,查找审判人员的共性和个性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审判水平,努力建立一支精法律、精审判的专家型法官队伍。
    (二)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做到科学合理分案
    案件受理后,在审判业务部门轮流分案的同时,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所在庭室人员的办案能力、审判水平等因素对案件适当调整,使案件疑难程度与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水平相适应,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三)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的长效机制,建立业务庭日常自查、审监庭集中评查和审委会特定评查的案卷三级评查,合议庭评议、庭室负责人复核和分管领导审签的三级把关体系,延长案件质量管理防线。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主观错案发生
    对评查中发现的程序违法等主观错案,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除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外,一并追究合议庭成员和庭室负责人、审签领导的责任,以杜绝合议庭“合而不议”,审签人“签而不审”的现象,切实增强审判人员和把关人员的责任心。(原青林  张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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