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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善用“维权利器”

    日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并于9月14日开始施行。条文虽然不多(18条),但职工维权却有了更多更加清晰的“利器”,劳动者应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用好用足这些“利刃”。
    2010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在数量上大幅飙升,仅1月至8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74万件。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逐利润的单一目的,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意执行土政策,甚至有意或者恶意规避法律,使非法用工及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同时,新生代劳动者大量进入职场,成了劳动的主力大军,而他们最显著的特征,是比他们的父辈更有文化、更有维护权利的自觉,不愿对权益受损的事情容忍默认、逆来顺受,客观上也增加了诉讼的频次。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的难易程度,也较从前愈加复杂。其中一些社会敏感度较高而法律依据有又不甚明确的矛盾,现在也扑面而来,使得案件处理的难度大大增加,不那么容易“忽悠”。因此,亟须“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加以引导。
    比如,现实劳动结构中大量存在的“隐蔽性雇佣关系”,即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通过隐藏、扭曲雇佣关系的方式,限制以至削弱法律的保护功能。它常以某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的手法,或者赋予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出现。显然,“隐蔽雇佣”的目的,就在于逃避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障,并逃避劳动法规的管辖。这样的纠纷一旦出现,原告往往找不到谁是被告。现在,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发现仲裁单位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判其承担相应责任。这就为案件的审理,指出了明晰的路径。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关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表述得更加清晰。内退人员,包括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无疑说明,那些再想以“劳务合同”冒充“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就不能玩弄文字游戏糊弄劳动者了,就要为违规“买单”了。
    还有,关于加班费举证的问题也更加清晰。不为劳动者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将会成为破解劳动争议难题的一把利剑。当然,一个司法解释未必会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劳动纠纷难题,劳动者的良好愿望还需要逐步完善法律,并且推动法律和政策的落实。但是劳动者无疑应该提高自身的维权能力,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掌握好这些“维权利器”,为自身权益的保障获得更大的空间。(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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