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王桂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2010年8月20日平顺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桂芳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张 帆同志为平顺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原青林同志为平顺县法院审判员石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恩红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振峰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斌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芳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鹏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花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建斌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涛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云飞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亮同志为平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洪志平同志的平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